汤文仙
北京城市学院首都城市环境建设研究基地副研究员,北京城市管理学会副秘书长
城市执法重心下移的属地化管理已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也是事关我国依法治国和城市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新时代应高度关注城市执法重心下移出现的新情况,妥善处理好城市执法下移后执法范围与执法效果、执法主体与规范执法、综合执法与专业执法、城市治理与城市执法、高层统筹与下移执法等五大关系。
赵建
西泽研究院院长、教授
新时代中国经济的主要矛盾要求提高经济发展的包容性,金融发展过程中的结构性矛盾和资源错配要求进一步推进金融深化,两大问题融合在一起的答案便是发展普惠金融。当前中国的普惠金融存在着模式漂移和供给不足等问题,理论层面的研究也相对滞后,需要金融发展理论、金融伦理学、机制设计理论等传统理论的融合。理论概念的界定是前提,普惠金融首先是“金融”,要遵从金融的基本规律,同时在覆盖范围上要“普”,在资金价格上要“惠”。
贾康
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
刘薇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
我国个税此次修法,终于在综合与分类结合的大方向上迈出实质性步伐。当然,在长期视野中,应认为这还只是阶段性的进步,“综合”仅在工薪收入基础上归并了稿酬、劳务等劳动性所得,现还并未涉及金融资产生息等非劳动性所得。今后,还需进一步研讨如何消减此轮仅对劳动收入“综合”的方案所带来的对于劳动所得的税收歧视,以利于体现对于知识价值的肯定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并缓解部分高科技企业“留住高端人才”的增加的困难,降低它们可能加重的“用人成本”负担。
徐晋涛
北京大学博雅特聘教授、国家发展研究院副院长教授
中国经历了40年的奇迹式增长,但奇迹式增长的背后是生产要素价格的高度扭曲。生产要素价格压低,造就了高消耗高污染的生产方式,这种奇迹式的经济增长是不可持续的。生产要素的价格由市场决定,要反映其稀缺性。但是环境要素由于没有明确的市场,需要依靠强有力的经济政策产生合理的价格。环境要素投入与全要素生产率提高有一定替代关系,提高环境要素价格可以减少环境要素投入,促进工业部门全要素生产率提高,是国民经济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
苗连营
宪法学者、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熊文钊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剑文
财税法学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熊伟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的地方债务问题确实滋生了很大风险。它不仅是政府管理的问题,也涉及宪法的权限配置。政府债券发行到底是由人大还是政府审批,审批需要履行什么程序?宪法和财政法都必须给予回答。当前国内经济面临下行压力。作为积极财政政策的组成部分,减税降费已经成为重要的应对措施。但减税降费意味着减少财政收入;如果财政支出不减少,只能靠发行债券来弥补短缺。这个时候风险怎么去控制?要不要规定国家债务的标准?地方债确实值得财政和宪法学界好好研究,希望能够为国家提一些建设性的意见。
黄志龙
苏宁金融研究院宏观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综合来看,房地产税最终落地不会遥遥无期,相反可能会加速出台。最近,住建部明确表示中央“房住不炒”的调控精神没有改变。在此大趋势下,那些在全国范围持有大量房产的投资客,受房地产税的影响将较大,这些群体需要未雨绸缪,提前调整自身的资产配置结构。对于普通家庭而言,房地产税出台的影响比较有限,即便是全面征收,也会有一定的免征面积或纳税之后的退税政策安排。换句话说,房地产税不会明显增加普通居民的税负。
冷波
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
为了提高村庄治理绩效, 村民自治的重心从选举转向了治理, 不过村民自治的治理转型具有区域差异。基于对宁海与秭归经验的比较研究, 发现两地面临着不同的村民自治困境, 村民自治转型的路径也不相同。完善村民自治的治理机制要立足于村庄现状, 否则就达不到治理效果。宁海农村主体在场, 社会分化高, 利益密集和任务密集, 村民自治转型的方向是“民主政治再造”;秭归农村主体缺场, 社会分化低, 利益稀薄和任务稀少, 村民自治转型的方向是“村治主体再造”。
景海峰
深圳大学文学院院长、国学研究所所长、哲学系教授
在中国遭遇社会转型的创痛之时,儒学沦为批判对象,成为文化保守主义的“代言人”;其后,在中国卷入现代化进程中,服务于儒学的社会环境消逝,儒学开始接受西方价值,走向以融合与汇通的路径,体现为一种哲学化的诠释;而在中国走向世界的当代,儒学需要在吸收人类文明的基础上进行再造。儒学形态在当代不应该是封闭的,不是孤立主义的,更不能走向各种极端。
汪三贵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扶贫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
中国取得大规模减贫成就是高速经济增长和扶贫开发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中国在多个方面的制度优势是大规模减贫的坚实基础和根本保障。未来三年,中国仍然需要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深度贫困地区和特殊贫困人群的贫困问题,从而实现到 2020 年消除现有标准下绝对贫困的目标,打赢脱贫攻坚战。
常修泽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教授
实现民营经济的良性发展要坚持“两个保护”的原则,即保护产权和保护企业家。不论国有、民营,公有产权、私有产权,包括外资在华产权,都应以公平为核心,一律保护。实践中发生的侵害民营企业产权的行为,主要的还不是私权力侵害私产权,而是公权力侵害私产权。包括来自于公检法、政府的某些违约行为,如“新官不理旧账”等。民营经济的良性发展离不开健康的法治环境,国家应保护企业家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