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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治理中的自由与秩序
2016年10月17日
来源:《社会治理》2016年第5期

韩震

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国文化走出去协同创新主任、教授,研究方向:近现代欧美哲学、西方历史哲学,著有《西方历史哲学导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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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与秩序看似矛盾,实际上是相互支撑的关系。正像基辛格指出的,“秩序与自由有时被说成是人类体验的两个极端。其实二者应被视为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无论规模大小,从小的社区到所谓“国际社会”,能够正常发展,“就必须采取一种既尊重人类社会异彩纷呈的特点,又尊重与生俱来对自由的渴望的做法。建立此种意义上的秩序必须靠长期培育,而不能强加于人。在一个即时通信和政治剧变的时代尤其如此。任何一种世界秩序体系若要持久,必须被视为是正义的,不仅被各国领导人所接受,也被各国公民所接受。它必须反映两条真理:第一,没有自由的秩序即使靠一时的鼓噪得以维持,最终也会制造出反对自己的力量;第二,没有一个维持和平的秩序框架,就不会有自由,即使有也难以长久。”当然,基辛格是从美国的利益出发,认为只有按照美国的所谓“自由秩序”才能建构稳定的秩序,但是他的确指出了自由与秩序之间密不可分的关联。在国际之间,没有秩序就没有和平;在社会层面,没有秩序就没有稳定的生活。一句话,没有秩序,人们就难以自由惬意地生活在社会之中,秩序是自由的前提和保障。

不过,自由与秩序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平衡的。没有秩序就没有自由,但是没有自由仍然可以有秩序。例如,在监狱之中没有自由,但却有比较确定的秩序。然而,自由是人类的天性,是可欲的价值。因此,才有了这样的诗句:“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人类的历史是一个不断追求自由的过程。人们不愿意在没有自由的秩序下生活,人们向往比较自由的秩序。

法国政治思想家卢梭曾经说过,人生来是自由的,但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但是,我却认为,卢梭的话应该倒置过来:人生来就在各种枷锁之中,但无往不在争取着自由。人想跑得更快些,但因为生理条件的缘故,总是跑不过马,人骑马就跑得快了。人造了汽车、火车、高铁,就跑的更快了。人生来想飞,但没有翅膀不能飞,只能造飞行器才能获得飞的自由。人不仅造了喷气式飞机,而且造了航天飞船,人就可以有了飞出大气层的自由。有了航天器,过去嫦娥奔月的自由想象就成为了自由实践。从这个意义上看,只有把卢梭的命题倒置过来,才能更好地理解自由的意义,这样理解的自由更具有现实的理论价值。

实际上,卢梭讲人生来是自由的,也是有条件的。按照他的说法最初人们处在某种“自然状态”之中,除了他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生理差异不大之外,这种状态下的人并不是生活在公共社会中。自然状态的人是自由的,但不是社会的,而是在森林里独自游荡的“孤独的人”。只是在求偶的时候,人们才会谋面,事后也就各奔东西了。在那种状况中,人是自由的,但却是孤独的野蛮人。同时,卢梭也意识到,人们一旦进入公共生活,就不可能再有不受社会条件限制的绝对自由。在生存论的意义上,别人的自由就是对自己自由的限制。对于人来说,即使假设不受自然条件限制,也一定受社会公共环境所具备的秩序限制。社会不是任人随意驰骋的空白地。所以说,在卢梭看来,“自由”是原始的或野蛮人的特征。后来在思考社会状态下的人的关系时,他就提出每个人都要把自己的自由交给公共社会即服从“公益”之后,大家才能够获得更多的自由。根据卢梭的契约论,一切人都要把自己的权利转让给其他一切人,每个人由于从所有订约人那里获得了自己转让给他们同样的权利,因而就没有失去自由的权利,反而获得了更多的东西。也就是说,人们失去了自然的自由,但却获得了“社会的自由”。

然而,卢梭的思辩并没有解决实际存在的问题:既然社会状态必然发生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每个人的自由就有可能妨碍他人的自由。为了达成各自自由的顺畅实现,而不至于造成冲突,这就需要公共社会必须是有规范、有秩序的社会,每个人都必须受各种社会规范的限制——都不能率性而为,都必须生活在社会秩序的框架之中。比如说,在公共生活之中,每个人都追求自由,这是天性,都想随性而为。但是,只要是在公共场合,就不可能随性而为,因为你的自由肯定影响到别人的自由。比如说,你在公共场合不能大声喧哗,你的喧哗就破坏了他人的生活环境。应该说,想喧哗就喧哗那是自由,但是你喧哗就影响了别人。另外,对某些物质的占有也是如此,资源原则上讲都是有限的,你想占有,他也想占有,那肯定有冲突。这才需要有资源配置的规矩。包括对声誉的追求,声誉也是一种资源,也是有限的,如果声誉是无限的,那也就不成其为声誉了。如果全世界的人都能够获得诺贝尔奖,那诺贝尔奖还算崇高的荣誉吗?所以说,自由和秩序这个关系,表面好像是矛盾的,但是实际上二者关系是非常复杂的,许多时候反而是相互支撑的。卢梭的探讨,实际上已经说明了它的复杂性。他说每个人交出自己的自然的自由权利,就获得了社会自由。但是,如何交出自己的自由,又获得了什么样的自由权利,显然卢梭在那个时候也没有说清楚,后来有人说卢梭的学说容易走向极权,就是因为这个原因。在卢梭的契约论中,要求每个人都要把自己的自由让渡给公权力,然后获得的是社会自由。但是,怎么让渡、怎么建立秩序,这里面就比较复杂了。卢梭肯定不认可极权,但是自由搞不好就会走向极权。这就是问题的复杂性。

社会越是发展,达成秩序的规则就越来越多。在自然经济状态下,人们的生活和交往半径非常有限,社会的秩序是靠传统道德、生活礼仪和风俗习惯调节的。过去,商品经济不发达,社会缺乏流动性,人们很少离开家乡,社会处于熟人社会的某种自然而然的秩序之中。随着社会现代化步伐的加快,中国的社会也在发生着深刻的结构性变化,人们的精神世界和地域归属感都出现了明显的不稳定状态。商品社会使商品和人员加速流动,人们从原来的“熟人社会”进入到与越来越多的陌生人打交道的社会。这种流动性不仅让人从风俗习惯、日常仪礼和道德规范中解放出来,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自由感;但同时也会产生不确定性的焦虑,从而感觉到某种无序感。

人类都生活在不同的社会群体中。无论是荀子还是亚里士多德,都认为:人是群体的人(或城邦的人);无论是马克思还是毛泽东,都强调:人只有组织起来,才有力量。既然在群体中,就必然产生个体之间的关系问题,就有个体追求与整体秩序之间的平衡问题。从存在论的角度,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都有自己的欲望、情感和追求;从认识论的角度,每个人由于所处位置和成长环境的差异,对事情都会有自己独特的观点或看法;从伦理学的角度,每个人都有要求获得他人承认的权利。当欲望与欲望碰到一起,当追求与追求撞到一起,当权利与权利遇到一起时,产生的效果并不那么和谐,反而会导致矛盾、冲突和敌意。由此,法国启蒙思想家爱尔维修曾经说过,人最需要的是人,但最讨厌的也是人。其后,法国存在主义者萨特则干脆说,“他人,就是地狱。”面对矛盾与冲突,怎么办呢?必须有一定的方法维持秩序,不能使矛盾无序地激化,也不能使敌意变成你死我活的冲突或利益双方的殊死争斗。——这就是国家权力起源和存在的理由。由此,我们很容易想到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中所说的话:“国家决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确切地说,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在社会分化和利益出现差异甚至冲突的情况下,“……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维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

显而易见,人类在社会生活的实践中逐渐意识到,坏的秩序也比没有秩序强。人们不是把秩序合法性的基础赋予神灵,就是将其归于英雄人物,而英雄也往往要借助神灵获得超人的禀赋,才能维持自己的权威。当霍布斯剥去权力神圣的伪装之后,他仍然想象国家是一种凌驾于众人之上的强大的怪物——“利维坦”。利维坦不必对任何人负责,但却有维持社会秩序的极大权力。霍布斯背后的理性是告诉我们,如果每个人都同样无序地诉诸权利,那么结果必定是不可预期的殊死争斗。在没有任何秩序和约束的情况下,人与人都需要像狼一样,如果你有善心,那么你就难以逃脱任人宰割的羔羊的境地。没有了秩序,越是善良的人,越是文明的人,越可能被淘汰;越是恶人,越是不讲规矩的人,反而能够生存下去。失去了秩序,生存下来的都是具有狼性的人,而真正具有人性的人,反而可能生存不下来。过去,中国老百姓有一句话,“宁做太平狗,不做乱世人”,说的就是这种状况。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人们的安宁,还不如大家都放弃自己的自由,至少这样还有某种无自由的安定状态。在无自由的状态下,我只是恐惧暴君或当权者,而不必担心我的邻人伤害我。社会发展到今天,一旦失序仍然难以避免灾难。譬如,南斯拉夫在解体过程中,一夜之间,本来文明的社会却陷入了人人为敌的“野蛮状态”。昨天还友好的邻居,却成为相互蹂躏甚至相互屠杀的敌人。

由此可见,坏的秩序也比没有秩序强。问题是,我们要建立尽可能好的秩序。好的秩序就是给人更多自由的秩序,人们向往自由或向往安全有序的自由,因而都会希望社会逐渐走向好的秩序。这就是威权秩序向现代化法治社会秩序的过渡。这个过渡阶段也是充满风险的。实际上,威权社会的转型过程往往都会产生问题,比如伊拉克和叙利亚,一旦威权消失了,社会并没有自动进入繁荣状态,反而陷入更大的混乱。因此,如何在平稳的状况下走向一个现代文明的秩序,这就成为当代社会重建的重要课题。有些国家是比较成功的,如新加坡。当然即便是转化成功,将来也会面临着新问题。譬如,一直致力于向西欧看齐的土耳其最近又发生了流血政变,尽管政变被挫败,但这也足以说明其现代秩序仍然不稳固。另外,在西方国家看来,新加坡仍然是半威权的,而俄罗斯虽然民主化了,但属于威权政治。然而,即使承认这些国家依然有威权政治的色彩,与某些国家比起来,它们的人民却能够安定有序地生活,这就弥足珍贵了。像利比亚、伊拉克、也门这样的国家,变革以后基本就陷入一种无序的状态,人不仅难以有安定的生活,连生命都随时受到威胁。可见,最好的选择就是,在没有较大程度社会动荡的情况下逐渐走向一种法治。这就是中国目前选择的道路。为什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社会治理的现代化?为什么四中全会提依法治国?这就是要逐渐走向好的现代社会秩序。包括我们“从严治党”,我个人体会,也是朝着这个重建好的秩序的方向努力。

中国的历史经验也告诉我们,必须有序地进行社会改革。李光耀指出:“在中国的历史上,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意味着一个和平的国家。一个软弱的中央意味着紊乱。”“中国是中国。……每个中国人的基本原则就是,如果中央强大了,国家就安全,如果中央软弱,国家将无宁日。”我们千万不能走利比亚、叙利亚、伊拉克那样的路,中国这么大一个国家,一旦失序,很可能就会重回上个世纪初的军阀混战的状况,或者陷入类似乌克兰目前的情形,这并不是没有可能。中国治乱兴衰的历史上告诉我们,文明的跃升必须走出治乱循环的怪圈。过去,中国历史不断循环,从治理到混乱,从混乱再到治理。现在,我们的目标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希望中国在从这种历史循环中逐渐走出来,能逐渐有序地走向现代法治社会。不仅建立健全法治的制度,而且大家逐渐习惯于法治状态,建立一种新的文化。这是我们实现现代化社会治理的唯一出路。

在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过程中,我们必须谨记自由的界限:一是不能破坏社会自由得以存在的框架性秩序。社会安定的秩序,是人民幸福生活的前提。包括我们现在政府领导人的更迭,也慢慢形成了一种有程序和秩序的制度性安排,我觉得这就是一个非常好的趋势,如果再有人试图以非法或武力来解决这个问题,实际上就是将中国人陷入一种大的混乱,这就是对大框架秩序的破坏。因此,自由的界限首先是不能破坏这个框架秩序。

二是他人的自由就是我的自由的界限,反过来说,我的自由也是他人自由的界限。也就是说,每个人的自由都以别人的自由为界限。许多人可能认为中国人缺少的是自由,自由权利的确应该随着历史的发展而逐渐扩大,但是秩序也应该得到维护;然而中国人也缺乏或不习惯对现代公共秩序的理解。中国人的确有一个逐渐适应公共秩序的问题。在公共场合,我们的国人不大遵守规矩,比如,大声喧哗、乱扔垃圾等,这类现象很容易受到其他国家的人的诟病。所以说,我们也要逐渐适应这种公共生活,从公共生活的这个角度考虑自己的自由。

三是在尊重秩序的时候要不断完善秩序,使其成为越来越好的秩序。强调秩序与重建社会秩序,绝不是认可恶俗旧制。重建的社会秩序应该是平等的、包容的,即每个人都同等地遵守秩序、享受这种秩序带来的好处。例如,过去封建社会的“礼”“仪”是为了“别贵贱”“分长幼”,形成一定的生活秩序;现在我们重建的礼仪则必须是基于人人平等的价值观,也就是说,新的礼俗应该是人与人相互尊重的交往规则或仪式。我们不仅对“我们的人”待之以礼,我们对“他者”——无论是外地人还是外国人——都待之以礼。

总而言之,自由与秩序是可以相互促进的。无秩序的自由只能是动物的任意性,有秩序的自由才是真正的社会性自由。秩序保障了我们的基本生活,这是追求自由的前提;我们的自由活动,即人们自下而上的自由活动,也就是每个人对自己权利的自由追求,能够促进秩序向更加完善的方向发展。这就是说,正是人民有序的自由活动,不断推进社会走向法治、走向更文明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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