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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责社会”可能是通向男女平等的必要阶段
2016年9月12日
来源:共识网 2016年09月08日

曦力

英国伦敦经济政治学院人类学博士、德国马普协会人类学所博士后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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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转型时期性别正义的思考

用简单的方式,顾名思义,“性别”就是两性之间的差别。自从1903年《女界钟》问世以来,一个多世纪里,不少人纷纷以“性别平等”为理想,做出了各种努力。他们认为性别平等就是要让男女就业平等,机会平等,收入平等,要女性性解放,婚姻自由,等等。然而很多年过去了,这一理想却好像依旧遥不可及(相关数据可见《2015全球性别差距报告》)。同时,这样的倡导在逻辑上似乎也有缺陷: 这些单个的平等衡量标准似乎可以适用于多数的社会不平等范畴,比如阶层、贫富、城乡,那么它们是否能轻谈为“性别专属”,或者说被作为理解和解决性别问题的根本途径?对此我持质疑态度。一定程度上,我认为将性别平等直接归入社会诸多不平等之一的做法是一种男权视角下简约机械的分类,缺乏对本土社会结构的深刻认识和对作为性别弱势群体的女性的真正关怀。在这一问题上,我初浅的认识是,性别问题的关键些许还在“别”字上(相关讨论可见何殷震1906-07年间提出的“男女有别”这一概念)。而本文的目的不在于讨论如何理解性别的“差异”,却希望由此提出一个问题:如果男女关系之根本是差异,有如苹果与梨,何谈平等?

下面我希望和你分享一下关于这一问题我的一些思考。我先简要介绍非西方社会里“性别平等”这一范式所不能涵盖的性别公正机制,然后由二十世纪非西方世界总体的“不完全转型”引入由谚语反映出的我国性别关系的现实,并简析这一状态形成的原因,指明在这样的条件下提倡“性别平等”的局限性。文末提出我的建议:在这个大转型的历史时期,我们既不能在传统的“男权社会”原地踏步,也不能不顾现实牵强附会地讲男女平等。跳出这个框架,我们也许可以考虑诸如“男责社会”这样的价值概念,以更好地服务于过渡阶段的社会性别正义。

非西方社会里“性别平等”所不能涵盖的性别公正机制

非西方世界存在很多的男权社会。在穆斯林国家、非洲诸部落以及太平洋群岛,我们都能看到各式各样的男性主导的社会结构。一夫多妻制是这些社会里常见的一种婚姻制度;在经济领域,以女性为主的内部劳作和以男性为主的外部仪式性交换也多见。以西方视角看来,这些现象很像“男女不平等”的表征。但仔细阅读民族志的记录,我们会发现当地妇女常常否认自身被剥削或压迫的状态。一开始,不少西方学者,比如马克思主义女性研究者,认为这是由于当地妇女的“错误意识”,即虽然她们处于被压迫的状态,但由于没有人去启蒙,于是认识不到自己水深火热的性别生态环境。这样的认识在西方男性主导的人类学界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直到后来一些敏感睿智的女性主义人类学家提出,妇女们的否定不完全是由于她们混淆的意识,而是由于当地存在其他的性别公正机制。比如“责任”(Responsibility)就是一个重要词汇。在一些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文化里,作为家长的“一夫”或者“一妻”需要承担起对大家庭的责任,这也就是说,当这些家长在拥有更多的资源的同时,需要担当起与之相匹配的义务。这里的“匹配”也就是不同于西方的“平等”的另一种性别公正机制了。

在这个问题上,英国女性主义人类学家玛丽琳·斯特雷森于上个世纪七十到八十年代在西太平洋美拉尼西亚海亘山区所做的人类学研究算是经典。通过对当地性别关系的田野观察,斯特雷森提出,用基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平等”概念去理解性别关系,其背后启用的是西方文化及思想的预设,即,劳动异化论隐含的前提是人和自己的劳动成果是完全分离的,而人必须占有自己的劳动成果才没有剥削。但这样的前提不适用于海亘山区的经济生活。在这里,劳动产品一直没有从劳动者自身完全脱离出去,而是作为生产者,包括男女,的一部分在交换圈中流通。因此,随着产品在流通中产生了更多的社会关系,生产者也随之建立了更丰富的社会连接。同时,在以男性为主体的外部仪式交换中,女性的劳动是作为不在场的存在而存在的,其价值会在外部交换所得回归家庭内部时得以实现,而作为整体的公私领域生产交换循环圈也就此得以完成。这样的一个经济活动系统,更准确地说可能是一个“社会性系统”。因此,不能简单地说女性在这样的系统中受到了剥削。

二十世纪非西方社会的“不完全转型”以及民间谚语里我国性别关系的现实

“自由”与“平等”这样的词汇可能是上个世纪西方的文化输出中最家喻户晓的概念了。这样的概念与英美古典自由主义相关。英国工业革命前后的社会状况发育出了相对极端的“个人主义”社会。这里的“个人”大体上指一个从生计到行为到兴趣爱好都自我负责的个体,因此,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成就及过失的负责。二十世纪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先后进入了形形色色的以英美为目标的现代化进程,时空变更,各种路径都或多或少地有别于原发国。中国改革开放以后的很长时期,由于自由平等这样的概念成为了唯一至高的“现代化”的表征符号,人们纷纷以各种形式表达着对这一价值的追求。有意思的是,这一时期的很多研究表明,虽然人们的职业技能有所提高,收入水平渐涨,个人空间增大,但多数人的日常生活实践逻辑仍然是对以亲属系统为中心的等级结构的体现。在这样的状态下,不论是等级之上还是之下的个人也许更多地可以用法国人类学家路易·杜蒙基于对印度的研究所提出的“阶层人”这一概念去思考:个人之间相互牵连的程度很高,不同层面的人继续被赋予不同的道德标准,比如在性别问题上被女权主义者常常抗议的“男女双重标准”。这些都区别于西方的“平面个人”的概念。既然不同文化里关于“个人”的实践逻辑依旧相异,那么各自对于“人”的理想状态的认识可能也不好简单的一概而论。因此时至今日,我们看到不少人感叹,山还是那座山,河还是那条河,高山流水依旧还是那个秩序。

那么实践中我国近几十年的性别关系是怎样的呢?这里我想顺带提及人类学对于各文化里的谚语,或曰民间段子,的关注。人类学一直关注那些常被认为是“抬不上桌面”的说法,因为这些“说法”常常是各个时代的平常人在日常生活中获得的最真实感受的表达。打个比方,一个生活在一片草坪边上的人,每天遇到的问题常常不是草坪的完美无瑕,而是如何对付里面暗藏的害虫和狗屎,换言之,草坪是他生活的土壤,是他每天对面的“问题”,而不仅仅是一幅供他欣赏的风景画。而谚语段子常常便是人们对草坪里的狗屎的自嘲。而人类学关注的恰恰就是真实生活的本身,这也是这个学科对平常人平常生活的关怀。关于性别关系,最近几十年的中国社会广泛流传着一些说法,比如,“男人有钱就变坏,女人变坏才有钱”,“男人通过权力征服世界,女人通过征服男人征服世界”等等。这些说法能告诉我们什么样的现实?我想,至少可以反映出,性别关系与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同时,传统男权文化也继续在享受着它的现代生活。

放眼世界各地的转型现状,这样的“文化惯性”现象并不是我国所独有,实践价值的改变在文化同质性相对高的社会通常需要更长的时间。而我国所特有的似乎是文化惯性与经济快速增长并存的状态,人们于是产生了文化构建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匹配的生活体验。

探因:东西文化的草率并接和作为乌托理想的“性别平等”

由于二十世纪西方霸权的建立,“自由平等”作为进步的符号匆匆地进入了其它地区的性别系统,这使得原本的男权社会产生了我称之为“男权”的文化背景加上“自由平等”的表层涂料这样一种混合状态。举一个例子,建国后推行了一夫一妻制,将其作为对“男女平等”这一新的“理想型”的法制及文化表达。然而,新的制度可以在一夜之间建立,但对文化的实践不会在任何一个历史节点突然中止。制度与文化不是同日而语的。这就造成了制度的断裂与文化的延续并存的状态。其结果是作为“合法”的一夫一妻制成为了表象和道德高点,而与之不相容的传统男权文化里的诸多价值被遮蔽到实践领域并成为道德低点。人们因此也就痛苦地挣扎于这两者的间隙里,被抛起,摔下,碾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在这方面的诸多现象基本证实了这一理论判断。从某种意义上说,隐蔽的传统男权社会价值的延续与号称理想的性别平等这一口号的并存比单一的传统男权状态更糟:自相矛盾的社会符号使得很多人不得不在实践中说一套做一套,在理想与现实的冲突中迷失。而这又加剧了社会的内部张力和让人们茫然的在追求平等自由道路上所产生的相反体验---不幸福感。

因此,在这样一个从观念到资源结构都存在着错综复杂的不平等的社会,要一步到位说性别平等女性独立,常常会流于表面文章。有的女性主义学者尖锐地指出,在转型社会作这样的倡导,与其说是对女性的关怀,不如说是倡导者对自身道德高度的炫耀。纵观历史记录,在一个男权社会因为性别结构而受益的女性,常常并不是那些真正实践性别平等的女性,而多是以服务于男性需求为代价的。用西方女权主义的话语来说,在社会性别失衡的状态下,男性主导公领域和越来越多的社会资源,公领域侵蚀私领域,同时社会的诸多二元等级都显示出更明显的性别分化,女性的主体性也因此失去了得以发育的土壤。于是,越来越多的女性不得不选择臣服于“次级状态”,在第二级空间里享受剩余的自由,于是失衡的性别关系得以固化和恶化,这对于人类整体的发展是一个极大的障碍。也许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越来越多的主流社会科学学者开始关注性别问题,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马蒂亚·森最近来华时就提出,性别问题是全球,包括中国,发展议题中的一个瓶颈问题。

我的思考:培育内涵过渡阶段性别正义价值的“男责社会”

我始终关心的一个问题是如何才能建立一个真正对女性,或者说对男女,友善的社会环境。人类学家对于地球上存在的各种文化里的性别关系的考察也是希望通过实证比较而获得取长补短的洞见。这样一个宏伟的目标不是简单的作为理想型的“性别平等”所能一蹴而就的。

我认为一个可以尝试的途径是让现代制度服务于传统内化价值里的精华。具体而言,在男权社会作为一个整体等级结构没有得到基本改变的情况下,与其要求作为一个部分的性别关系的平等,不如先直面男性掌握更多的社会资源这一现实;这也就是说,我们需要提倡一种等级社会转型时期的性别公正价值。我认为鼓励等级之上的人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并将此作为社会崇尚的价值是一个可能的有效途径。这不一定指男性,但在男权社会的性别问题上,常常实际上多指男性。据此我想提出一个“男责社会”的概念,用责任感这一内化价值指导实践,让强势群体的社会担当匹配其占有优势资源的状态。

在儒家文化主导的中国社会里提这一概念,绝不是简单的“复古主义”。在政治哲学里,“责任”既是对“他者”的关怀,也是对个人意志力的锤炼。它不同于作为外部规范的社会道德,而更多的是指人类自身存在的一种平衡自我和他者以及获得和给予的认知能力。对这样的一种认知能力的体现和由此而产生的正向互惠交往应该是人类对自身“平庸的恶”的拯救的一个重要方式。在这个意义上,世界各个主要信仰是相通的。而对于现代社会而言,强势群体承担责任的方式也有更多的选择,比如法律便是对公共责任和个人自由的一个重要平衡机制,在德国的一些州有这样的规定:对于离异夫妻,若女方没有工作,男方需要继续承担女方及小孩的费用直到女方再婚。

综上所述,我认为文化转型和新价值建立是现在以及将来中国社会所要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文化转型不能靠简单照搬西方概念,也不能一味抵制,因为我们的社会经济生活早已成为世界大家庭中的一部分了。我们需要直面现实来思考切实可行的方案。对于性别问题而言,我认为“责任”可能是一个比“自由”更具有弱势关怀感的概念,而“男责社会”也许是通向男女平等这一理想的一个必要阶段。

注:

原题:为什么“性别平等”不能真正解决我国现阶段的性别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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